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条 用于城市排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养护维修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养护维修作业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