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二十八条 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维护责任,由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维护运营单位承担。
专用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维护责任,由所有权人或者受其委托的管理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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