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四章 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四章 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再生水使用激励机制,通过再生水利用设施用地规划保障、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污染物减排指标减免、用水计划和水量分配指标确定等措施促进再生水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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