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二十九条 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年度维护计划,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对设施进行维护;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开展清淤、养护、维修等工作,保障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三)在发生污水冒溢、管道破裂、井盖破损丢失等情况时,立即赶到现场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边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并及时报告排水主管部门;
(四)对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进行周期性检测评估,根据检测评估结果,发现存在运行安全隐患的,立即组织实施维修;
(五)发现排水单位有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混排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专用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维护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建立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工作,确保设施正常、安全运行。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排水设施中的雨水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加强监督指导。
(一)制定年度维护计划,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对设施进行维护;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开展清淤、养护、维修等工作,保障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三)在发生污水冒溢、管道破裂、井盖破损丢失等情况时,立即赶到现场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边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并及时报告排水主管部门;
(四)对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进行周期性检测评估,根据检测评估结果,发现存在运行安全隐患的,立即组织实施维修;
(五)发现排水单位有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混排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专用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维护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建立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工作,确保设施正常、安全运行。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排水设施中的雨水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加强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