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及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穿凿、堵塞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二)向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废渣和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烟等废弃物;
(三)建设占压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其他危及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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