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责任主体共同确认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现状,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期间,设施维护责任主体应当指派专业人员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设施保护方案的实施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的,应当进行劝阻,并及时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排水等措施的费用。
建设工程因桩基、深基坑、爆破等原因,可能影响施工区域周边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施工跟踪监测,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保护措施;影响设施安全、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并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