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责任主体的日常监管评价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对公共排水设施运行情况、污水处理的工艺、成本核算、设施维护、污泥处理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并定期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实施和海绵设施建设、运行的绩效评价机制,并定期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实施和海绵设施建设、运行的绩效评价机制,并定期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