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第三方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考核评价机制,对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履行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