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