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外供应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再生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