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发生污水冒溢、管道破裂、井盖破损丢失等情况时,维护责任主体未立即赶到现场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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