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行为;
(二)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水质改善后达到国家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三)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承担城市公共服务功能的雨水管渠、污水管渠、泵站、污水处理厂(站)等及其附属设施;
(四)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城市地区承担公共服务功能的再生水处理设施、输送管渠、泵站及其他相关设施;
(五)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为建设项目内部用户服务的雨水管渠、污水管渠、泵站、污水处理厂(站)等及其附属设施;
(六)专用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为建设项目内部用户服务的再生水处理设施、输送管渠、泵站及其他相关设施;
(七)海绵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为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及径流污染等而建设的雨水渗透、滞蓄、吸纳、转输、净化、缓释等设施,以及初期雨水弃流、雨水管渠、雨水调蓄利用、雨水泵站等传统的雨水排放、调蓄、利用等设施。
(一)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行为;
(二)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水质改善后达到国家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三)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承担城市公共服务功能的雨水管渠、污水管渠、泵站、污水处理厂(站)等及其附属设施;
(四)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城市地区承担公共服务功能的再生水处理设施、输送管渠、泵站及其他相关设施;
(五)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为建设项目内部用户服务的雨水管渠、污水管渠、泵站、污水处理厂(站)等及其附属设施;
(六)专用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为建设项目内部用户服务的再生水处理设施、输送管渠、泵站及其他相关设施;
(七)海绵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为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及径流污染等而建设的雨水渗透、滞蓄、吸纳、转输、净化、缓释等设施,以及初期雨水弃流、雨水管渠、雨水调蓄利用、雨水泵站等传统的雨水排放、调蓄、利用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