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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