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违反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向有关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有关方面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