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明确雨水源头减排的空间布局、要求和控制指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及相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及生态空间、道路等专项规划时,应当落实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确定的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纳入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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