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排水和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审批。
排水和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市开发建设、海绵城市、道路、绿地、水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排水和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与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目标与标准;排水量和排水模式;污水、污泥处理处置和再生利用要求;排涝和内涝防治措施;公共排水与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模、布局、管线位置、建设期限和时序、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保障排水和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中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用地的空间落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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