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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