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的投入。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召集及日常工作由排水主管部门承担。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所辖区域内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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