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的宣传,普及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知识,提高全社会科学、安全、规范排水意识和水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开展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源头减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能力。
鼓励开展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源头减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