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与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期限和时序,编制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现有公共排水设施未达到规定的排水标准或者不能满足排水防涝要求的,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老旧小区排水设施未达到规定的排水标准或者不能满足排水防涝要求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将相关排水设施改造工作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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