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及其相关监督保障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