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排水设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排水管网竣工验收前,通过影像检测等方式对排水管网进行检测,确保排水管网符合质量验收标准。
市和区县(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对地下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网进行跟踪测绘、竣工测绘等,并将测绘成果纳入本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