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三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三条 除经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批准排放外,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其排水设施应当符合排水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禁止将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各类污水直接排入自然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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