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六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和出水口安装流量计量设备、水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排水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测系统连接,保证出水水质符合排放标准。出水水质、水量等相关信息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新建、改(扩)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确定污泥协同处理处置方案;需要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应当同步建设。鼓励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根据需要配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泥进行分类处置,并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污泥处理处置应当纳入本市固体废物处理系统。
新建、改(扩)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确定污泥协同处理处置方案;需要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应当同步建设。鼓励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根据需要配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泥进行分类处置,并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污泥处理处置应当纳入本市固体废物处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