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八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八条 排水泵站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完善泵站管理制度和运行方案,明确泵站运行水位、泵机启停条件等要求,向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泵站运行记录等信息,并服从排水主管部门的调度。因排水泵站抢修、防汛等应急处置确需降低排水管道水位的,排水泵站维护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先向河道应急排水,并及时向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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