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市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城市内涝风险评估、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并根据当地排水防涝能力以及内涝风险评估结果,设定相应的内涝防治应急等级。
市和区县(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汛期前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加强对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设施、隧道、涵洞、老旧居住区等易涝区域(点)的巡查,配备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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