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四章 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四章 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再生水利用纳入水资源的供需平衡体系,实行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水资源联合调度、统一配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