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养护管理等绿化活动。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野生动植物园、湿地、林地等绿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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