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12-18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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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 第三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全民参与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培育和引进适应... 第四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其所属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城市绿化的具体... 第五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捐资、认建、认养、认管单位或者个... 第六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化设施和环境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

第二章 绿化指标

第七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指标 第七条 城市绿化的规划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二)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八; ... 第八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指标 第八条 公园绿地建设,应当按照下列绿化指标进行控制: (一)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带状公园,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木垂... 第九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指标 第九条 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率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二。 第十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指标 第十条 防护绿地的宽度,应当按照下列绿化指标进行控制: (一)城市快速路每侧不小于二十五米; (二)铁路中心线外每侧不小... 第十一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指标 第十一条 附属绿地的绿地率应当按照下列绿化指标进行控制: (一)居住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居住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指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推行平台或者屋顶绿化、建(构)筑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编... 第十四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国家... 第十五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编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经依法批准... 第十六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县(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 第十七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由所在地的住... 第十八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除生产绿地外,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设计。 政府投资新建、改(扩)建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