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县(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城市绿地建设计划,纳入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区县(市)年度城市绿地建设计划,编制镇规划区内年度绿地建设计划,纳入年度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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