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除生产绿地外,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设计。政府投资新建、改(扩)建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