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编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绿线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就近落实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化规划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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