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组织编制规划的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