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指标
第十二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指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推行平台或者屋顶绿化、建(构)筑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其建筑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城市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除居住用地项目外,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可以按照规定比例折算绿地面积,抵扣附属绿地规划指标,但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类建设工程项目抵扣的绿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率的百分之三十,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抵扣面积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立体绿化折算绿地面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立体绿化技术规范和本市推行立体绿化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其建筑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城市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除居住用地项目外,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可以按照规定比例折算绿地面积,抵扣附属绿地规划指标,但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类建设工程项目抵扣的绿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率的百分之三十,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抵扣面积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立体绿化折算绿地面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立体绿化技术规范和本市推行立体绿化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