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指标

第十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指标 第十条 防护绿地的宽度,应当按照下列绿化指标进行控制:
(一)城市快速路每侧不小于二十五米;
(二)铁路中心线外每侧不小于三十米;
(三)甬江、余姚江、奉化江堤防外每侧不小于三十米;
(四)城市主要景观河道或者控制宽度二十米以上河道堤防外每侧不小于二十米,控制宽度十五米以上二十米以下河道堤防外每侧不小于十五米,控制宽度十五米以下河道堤防外每侧不小于十米;
(五)新建传染病医院周边不小于五十米;
(六)新建易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周边不小于五十米,但除有防爆要求的外,其他同性质相邻地块或者园区内不作重复设置;
(七)其他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没有规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宽度进行控制。
因城市快速路、铁路、河道改(扩)建确实难以落实前款规定的防护绿地指标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当调整防护绿地的宽度,但控制区域内不得新(扩)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