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指标

第八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指标 第八条 公园绿地建设,应当按照下列绿化指标进行控制:
(一)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带状公园,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木垂直投影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二)街旁绿地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五;
(三)专类公园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园设计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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