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化设施和环境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举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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