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捐资、认建、认养、认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开展城市绿化服务活动,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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