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其所属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城市绿化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财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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