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五条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的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负有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的职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管辖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发现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管辖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发现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