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八条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有关宗教团体的指导下成立管理组织。管理组织成员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严守教规,有相应的宗教学识,在信教公民中具有一定的威望。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严守教规,有相应的宗教学识,在信教公民中具有一定的威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