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慈善文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弘扬慈善文化的艺术创作,创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传授慈善知识,培养慈善理念。学校开展的慈善活动,应当与学生的年龄、智力发展状况相适应。
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加强对慈善文化的研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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