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开展慈善活动,共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开展慈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