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