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慈善活动适用本条例。
红十字会、基金会的慈善活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依照省、市有关志愿服务的法规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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