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慈善活动适用本条例。
红十字会、基金会的慈善活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依照省、市有关志愿服务的法规执行。
红十字会、基金会的慈善活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依照省、市有关志愿服务的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