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慈善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医、助学、赈灾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