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慈善活动应当坚持自愿、无偿、合法、公开、平等、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