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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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慈善文化,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慈善活动,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
第二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慈善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
第三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慈善活动适用本条例。
红十字会、基金会的慈善活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人、法人和...
第四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慈善活动应当坚持自愿、无偿、合法、公开、平等、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
第六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
第七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开展慈善活动,共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居(村)民委员...
第八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慈善节目或者栏目,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
第九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慈善文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弘扬慈善文化的艺术创作,创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成立,以慈善为宗旨,依法开展募捐和慈善服务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自然人...
第十一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规定制订章程,并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和办事机构,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是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慈善组织应当...
第十三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慈善组织章程开支。
第十四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设立独立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
第十五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及时公布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慈善组织章程;
(二)法定...
第十六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慈善组织终止后的剩余...
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
第十七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 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募捐,是指基于慈善目的面向社会开展的募集捐赠活动。
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一致的募...
第十八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 第十八条 单独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二)具备开展募捐活...
第十九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 第十九条 为帮助特定对象或者应对突发事件,经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村)等特定范围内开...
第二十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 第二十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以虚构或者夸大事实的方式骗取募捐,不得以募捐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 第二十一条 慈善组织和单独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以下称其他募捐组织)可以通过公开募捐、协议募捐、网络募捐、建立冠名基金...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事先制定募捐活动方案,并将组织登记证书等能够证明具有募捐主体资格...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以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募捐所募得的资金,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应当全...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 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并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
募...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 第二十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物品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 第二十六条 捐赠人不能当场兑现捐赠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可以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并可以申请公证。捐赠协议应当载...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 第二十七条 捐赠人对个人信息和其他有关事项要求保密的,受赠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应当保密。
捐赠人依据慈善组织的宗...
第四章 慈善服务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慈善服务 第二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符合其宗旨或者募捐活动方案确定的用途。与捐赠人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捐...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慈善服务 第二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通过合适的慈善项目,对需要帮助的群体进行救助和帮助,或者开展社会公益事业。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
第三十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慈善服务 第三十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应当明确慈善服务项目、服务对象的条件和服务标准,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慈善服务 第三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告知受益人关于募捐财产的使用要求,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人不按照使用要求使用募捐财产的,慈...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慈善服务 第三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制定年度慈善项目支出计划。每年慈善项目总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募集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但捐赠人就捐...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慈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执行完毕后三十日内,应当将其使用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并报募捐...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慈善服务 第三十四条 慈善组织对开展的慈善项目,应当实施跟踪监督,必要时,对完成的慈善项目开展绩效评估。
与捐赠人有约定的项目实...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慈善服务 第三十五条 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服务活动,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扶持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扶持 第三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表彰奖励制度,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慈善奖”,对慈善事业...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扶持 第三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委托慈善组织提供社会公益服务。
对慈善组织提供的社会公益服务,市和县...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扶持 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兴办慈善实体,可以依法享受建设用地、税费、金融等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扶持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事业,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部门应当依据捐赠专用收据及时...
第四十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扶持 第四十条 对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可以向当地慈善组织提出服务申请,慈善组织应当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限期返还募...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未按规定向捐赠人出具捐赠专用收据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募捐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之前未向民政部门备案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第四十四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擅自开展募捐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的财...
第四十五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侵占、挪用、损毁慈善财产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追缴慈善财产,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
第四十六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慈善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