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慈善服务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慈善服务 第二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符合其宗旨或者募捐活动方案确定的用途。与捐赠人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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