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慈善服务
第三十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慈善服务 第三十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应当明确慈善服务项目、服务对象的条件和服务标准,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服务标准提供慈善服务。
对涉及未成年人或他人隐私的受益人信息,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保密。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服务标准提供慈善服务。
对涉及未成年人或他人隐私的受益人信息,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保密。